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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婚前后给后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买房
法院审理认为,配偶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
十年前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并结合给予目的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
庭审中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最终分居。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